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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4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460號

聲請人
偉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46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上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95年12月12日 │109,045元 │CR四一六一一七│ ││1 │司王金塗 │分行 │ │ │九 │ │├─┼─────────┼─────────┼───────────┼────────┼────────┼──┤│00│維鵬企業有限公司許│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95年12月31日 │126,029元 │BR九八九四二五│ ││2 │張蘭 │分行 │ │ │六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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