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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再微字第3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郭琇玲林淑鳳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微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九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5年2月8 日94年度再微字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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