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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潘進柳陳清怡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鼎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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