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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聲字第2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灣多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4年11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並分別於94年12月5 日、95年1月5 日、同年2 月5 日、同年3 月5 日各匯入10,000元於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均未履行,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對其中94年12月5 日已到期之10,000元為強制執行,而其餘3 期現已到期,相對人仍未依約付款,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薪資之勞資爭議,而於94年11月8 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40,000元,並應分別於94年12月5 日、95年1 月5 日、95年2 月5 日、95年3 月5 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均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本院以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對其中94年12月5 日到期之10,000元為強制執行,其餘3 期共30,000元現已到期,相對人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 份附於本院94年度勞聲字第10卷卷內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查對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對前開調解紀錄內容所示其餘3 期共30,000元得為強制執行,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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