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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告
己○○
原告
D○○
原告
未○○
原告
丑○○
原告
庚○○
原告
宙○○
原告
玄○○
原告
乙○○
原告
黃○○
原告
B○○
原告
丁○○
原告
亥○○○
原告
午○○
原告
E○○
原告
巳○○
原告
癸○○
原告
酉○○
原告
寅○○
原告
天○○○
原告
地○○
原告
甲○○
原告
子○○
原告
卯○○
原告
原告
壬○○
原告
宇○○
原告
A ○
原告
辛○○
原告
辰○○
原告
C○○
原告
戊○○
原告
戌○○
原告
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升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給付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本件勞資爭議,曾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在桃園縣政府進行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紀錄可證。故本件起訴前無庸再經強制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㈡原告等32人係受僱被告公司之勞工,被告公司於94年12月15日下午,發生資金週轉不靈支票跳票事件,次日即不見被告公司負責人丙○○,同年12月17日工廠因無原料而停止生產,廠內生產設備皆遭搬空,被告因此停工歇業,桃園縣政府於95年3 月3 日組成歇業認定小組實地會勘,認定被告歇業之基準日為94年12月29日。因被告至今仍未給付原告94年12月份薪資及資遣費,原告因此提起本訴。

㈢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歇業或轉讓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定有明文。所謂「歇業」係指事業單位不再繼續經營之事實上歇業狀態而言,不以已經辦理歇業登記為必要。是雇主於歇業時,雖須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之方法本有明示與默示之別,後者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762 號判例可資參照。故雇主如已拒絕續發工資,並將公司關門、停止生產,亦未提供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會,就其行為,實際上乃足認以默示之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94年12月17日停工,當時並未為歇業或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其後經桃園縣政府認定以94年12月29日為歇業基準日,故被告確有歇業之事實,並有以默示終止與原告勞動契約之情形。是被告既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之情形,自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除原告宇○○、A○、辛○○、辰○○、C○○、戊○○、戌○○、申○○等8 人不予請求外,其餘原告己○○等24人均予請求,是渠等之資遣費計算如下:

⑴平均工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4 款之規定,以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六個月計算之。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原告以94年6 月至同年11月之六個月為計算平均工資之期間。原告在上開期間之工資如附表所載,並有薪資表為憑,前揭薪資表右下方有「吳」、「張」等字樣,係被告公司董事長丙○○與實際負責人張金寶所簽,表示薪資表皆經其等認可。另薪資表上姓名「劉美芳」,即為原告玄○○,因玄○○有改名之情形,有戶籍謄本可參。月平均工資計算如附表所載,計算原告之薪資,係以上開薪資「合計」欄之數額,減去「曠職」欄之數額,並將計算所得記載入附表第1 頁「94年6 月薪資」至「94年11月薪資」欄內。

⑵雇主應發給勞工之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原告以開始受僱日為到職日,又被告之歇業基準日係94年12月29日,原應以此作為工作年資計算之末日,惟原告僅計算至94年6 月30日止,即以其等到職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為工作年資。

⑶因原告僅請求46.5% 之資遣費,故其數額參照附表「積欠之資遣費」及「實際資遣費請求」欄所示。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4年12月1日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

⑴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94年12月17日停工後,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故被告仍應給付停工後之工資至政府機關認定歇業基準日為止。被告經桃園縣政府所認定之歇業基準日為94年12月29日,被告自94年12月1 日起即未給付工資,故原告請求94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

⑵原告94年12月份之薪資數額,有會計玄○○依當月勞工出勤狀況所作之94年12月薪資表可稽。其合計欄之數額,如附表「積欠工資」欄所示。

㈤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及資遣費數額詳如附表所示,又資遣費之給付,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為此,原告請求工資與資遣費之利息起算日,皆自被告於94年12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算30日後之翌日,即自95年1 月28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桃園縣政府公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縣政府函、原告玄○○之戶籍謄本、原告等人之薪資表18張、原告等人94年12月薪資表3 張(均為影本)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勞資爭議,桃園縣政府於94年10月20日進行調解,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調解紀錄可證,故本件訴訟,自無再經調解程序之必要,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受僱被告之日期、終止勞動契約日期、原告工作年資、平均工資、被告積欠薪資等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桃園縣政府公函及薪資表等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按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7條定有明文,原告之月平均工資及工作年資詳如附表所載,被告因停工歇業,兩造之勞動契約,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被告自應給付資遣費,惟原告宇○○、A○、辛○○、辰○○、C○○、戊○○、戌○○、申○○等8 人表明不請求資遣費外,其餘原告己○○等24人僅請求其中46.5% 之資遣費,顯低於渠等可請求資遣費之數額,故原告己○○等人請求如附表「實際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資遣費(即以原告94年6 月至同年11月間之薪資總和除以6 、乘以年資、再乘以46.5%) 為可採。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84條之2 規定計算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 條亦有規定,故被告應於94年12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給付資遣費,即應於95年1 月28日給付,因已屆履行期而尚未給付,顯已遲延,故原告請求自95年1 月28日起算資遣費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應允許。

四、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被告於94年12月29日停工歇業前,已積欠原告9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之工資未付。而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已逾期未給付工資,則原告依勞動契約及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工資」欄所示工資,及自95年1 月2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如附表「給付總金額」欄(詳如附表)所示,及自95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受僱日期│年資計算│積欠工資期間│積欠工資│工作年資│平均工資(以94 │積欠之資遣│實際請求資│應給付總金│
│    │        │        │末    日│            │(A)     │        │年6月至11月間 │費        │遣費(B)   │額(A)+(B) │                                                                                                                               │
│    │        │        │        │            │        │        │之薪資計算)   │          │         │          │                                                                                                                   │
├──┼────┼────┼────┼──────┼────┼────┼───────┼─────┼─────┼─────┤
│1   │己○○  │82/02/01│94/06/30│自94年12月1 │  79,333│12  5/12│        81,337│ 1,009,934│   469,619│   548,952│
│    │        │        │        │日起至94年12│        │        │              │          │          │          │
│    │        │        │        │月28日止    │        │        │              │          │          │          │
├──┼────┼────┼────┼──────┼────┼────┼───────┼─────┼─────┼─────┤
│2   │D○○  │84/07/06│94/06/30│同上        │  60,666│10      │        64,422│   644,222│   299,563│   360,229│
├──┼────┼────┼────┼──────┼────┼────┼───────┼─────┼─────┼─────┤
│3   │未○○  │82/01/06│94/06/30│同上        │  93,333│12   1/2│       101,475│ 1,268,438│   589,824│   683,157│
├──┼────┼────┼────┼──────┼────┼────┼───────┼─────┼─────┼─────┤
│4   │丑○○  │86/05/03│94/06/30│同上        │  74,667│ 8   1/6│        79,723│   651,068│   302,747│   377,414│
├──┼────┼────┼────┼──────┼────┼────┼───────┼─────┼─────┼─────┤
│5   │庚○○  │82/02/01│94/06/30│同上        │  51,334│12  5/12│        48,936│   607,620│   282,543│   333,877│
├──┼────┼────┼────┼──────┼────┼────┼───────┼─────┼─────┼─────┤
│6   │宙○○  │84/05/10│94/06/30│同上        │  39,667│10   1/6│        36,123│   367,245│   170,769│   210,436│
├──┼────┼────┼────┼──────┼────┼────┼───────┼─────┼─────┼─────┤
│7   │玄○○  │82/02/01│94/06/30│同上        │  51,334│12  5/12│        47,786│   593,341│   275,904│   327,238│
├──┼────┼────┼────┼──────┼────┼────┼───────┼─────┼─────┼─────┤
│8   │乙○○  │82/02/01│94/06/30│同上        │  40,925│12  5/12│        60,258│   748,208│   347,917│   388,842│
├──┼────┼────┼────┼──────┼────┼────┼───────┼─────┼─────┼─────┤
│9   │黃○○  │86/03/20│94/06/30│同上        │  25,004│ 8   1/3│        35,704│   297,531│   138,352│   163,356│
├──┼────┼────┼────┼──────┼────┼────┼───────┼─────┼─────┼─────┤
│10  │B○○  │89/06/05│94/06/30│同上        │  31,510│ 5  1/12│        39,556│   201,074│    93,499│   125,009│
├──┼────┼────┼────┼──────┼────┼────┼───────┼─────┼─────┼─────┤
│11  │丁○○  │86/01/23│94/06/30│同上        │  35,284│ 8   1/2│        48,778│   414,612│   192,795│   228,079│
├──┼────┼────┼────┼──────┼────┼────┼───────┼─────┼─────┼─────┤
│12  │亥○○○│84/06/23│94/06/30│同上        │  28,921│10  1/12│        37,294│   376,051│   174,864│   203,785│
├──┼────┼────┼────┼──────┼────┼────┼───────┼─────┼─────┼─────┤
│13  │午○○  │89/08/10│94/06/30│同上        │  47,460│ 4 11/12│        63,034│   309,918│   144,112│   191,572│
│    │        │        │        │            │        │        │              │          │          │          │
├──┼────┼────┼────┼──────┼────┼────┼───────┼─────┼─────┼─────┤
│14  │E○○  │91/01/29│94/06/30│同上        │  42,333│ 3   1/2│        51,113│   178,896│    83,187│   125,520│
├──┼────┼────┼────┼──────┼────┼────┼───────┼─────┼─────┼─────┤
│15  │巳○○  │91/02/06│94/06/30│同上        │  29,551│ 3  5/12│        42,206│   144,205│    67,055│    96,606│
├──┼────┼────┼────┼──────┼────┼────┼───────┼─────┼─────┼─────┤
│16  │癸○○  │91/06/28│94/06/30│同上        │  51,334│ 3  1/12│        49,000│   151,082│    70,253│   121,587│
├──┼────┼────┼────┼──────┼────┼────┼───────┼─────┼─────┼─────┤
│17  │酉○○  │91/09/12│94/06/30│同上        │  32,609│ 2   5/6│        39,035│   110,599│    51,429│    84,038│
├──┼────┼────┼────┼──────┼────┼────┼───────┼─────┼─────┼─────┤
│18  │寅○○  │92/10/17│94/06/30│同上        │  42,001│ 1   3/4│        46,305│    81,034│    37,681│    79,682│
├──┼────┼────┼────┼──────┼────┼────┼───────┼─────┼─────┼─────┤
│19  │天○○○│92/11/18│94/06/30│同上        │  25,198│ 1   2/3│        34,034│    56,723│    26,376│    51,574│
├──┼────┼────┼────┼──────┼────┼────┼───────┼─────┼─────┼─────┤
│20  │地○○  │92/11/18│94/06/30│同上        │  25,198│ 1   2/3│        34,446│    57,410│    26,696│    51,894│
├──┼────┼────┼────┼──────┼────┼────┼───────┼─────┼─────┼─────┤
│21  │甲○○  │93/07/23│94/06/30│同上        │  39,331│ 1      │        47,455│    47,455│    22,067│    61,398│
├──┼────┼────┼────┼──────┼────┼────┼───────┼─────┼─────┼─────┤
│22  │子○○  │94/04/06│94/06/30│同上        │  29,867│     1/4│        30,579│     7,645│     3,555│    33,422│
├──┼────┼────┼────┼──────┼────┼────┼───────┼─────┼─────┼─────┤
│23  │卯○○  │94/04/06│94/06/30│同上        │  55,999│     1/4│        69,200│    17,300│     8,045│    64,044│
├──┼────┼────┼────┼──────┼────┼────┼───────┼─────┼─────┼─────┤
│24  │壬○○  │94/04/14│94/06/30│同上        │  33,950│     1/4│        45,738│    11,434│     5,317│    39,267│
├──┼────┼────┼────┼──────┼────┼────┼───────┼─────┼─────┼─────┤
│25  │宇○○  │94/07/01│        │同上        │  54,267│        │              │          │          │    54,267│
├──┼────┼────┼────┼──────┼────┼────┼───────┼─────┼─────┼─────┤
│26  │A  ○  │94/07/15│        │同上        │  26,410│        │              │          │          │    26,410│
├──┼────┼────┼────┼──────┼────┼────┼───────┼─────┼─────┼─────┤
│27  │辛○○  │94/07/28│        │同上        │  16,972│        │              │          │          │    16,972│
├──┼────┼────┼────┼──────┼────┼────┼───────┼─────┼─────┼─────┤
│28  │辰○○  │94/07/25│        │同上        │  14,268│        │              │          │          │    14,268│
├──┼────┼────┼────┼──────┼────┼────┼───────┼─────┼─────┼─────┤
│29  │C○○  │94/10/01│        │同上        │  46,673│        │              │          │          │    46,673│
├──┼────┼────┼────┼──────┼────┼────┼───────┼─────┼─────┼─────┤
│30  │戊○○  │94/10/24│        │同上        │  84,001│        │              │          │          │    84,001│
├──┼────┼────┼────┼──────┼────┼────┼───────┼─────┼─────┼─────┤
│31  │戌○○  │94/11/09│        │同上        │  54,374│        │              │          │          │    54,374│
├──┼────┼────┼────┼──────┼────┼────┼───────┼─────┼─────┼─────┤
│32  │申○○  │94/11/29│        │同上        │  44,653│        │              │          │          │    44,653│
└──┴────┴────┴────┴──────┴────┴────┴───────┴─────┴─────┴─────┘
 註:附表所示之金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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