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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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