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望民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建中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