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