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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望民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3,62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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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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