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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
被告
尚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對被告尚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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