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