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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3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請人
甲○○ (即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一0一巷四九弄十三號)為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記錄、帳冊保管清冊、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3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3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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