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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蔡坤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89號聲 請 人 蔡坤旺 (即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任清算人) 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完結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5日就 任為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任清算人,前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8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嗣因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繁重,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致無法於六個月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前經聲請本院准許展期,並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35號、96年度司字第31號民 事裁定,准許聲請人展延完結清算期限至96年8月25日,惟 因本件相關民事執行事件,定於96年9月13日拍賣,且清算 人預定於96年9月13日召開清算中之債權人會議,爰依公司 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准許聲請人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8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95年度司字第135號、96年度司字第 31號清算完結展期卷,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96年11月25日完結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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