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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5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52號

聲請人
甲○○(即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 份(均為影本)、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1 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5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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