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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張震武

  • 原告
    甲○○
  • 被告
    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52號聲 請 人 甲○○(即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和 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 份(均為影本)、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1 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5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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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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