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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12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1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
相對人
登成企業有限公司

            1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 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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