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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4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4號

聲請人即唐元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
相對人
唐元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元建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5年1 月19日起展延至民國95年7月18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4年8月17日桃院興民溫94年度司字第152號准予備查在案,並准予清算期間至民國95年1 月18日止,惟因唐元建設限公司之清算業務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再聲請准予展期六個月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152 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95年7月18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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