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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劉克聖石有為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榮盈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定有明文。是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也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別無任何例外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 萬8586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提起本件上訴將利息起算日擴張自95年2 月17日起算,係屬就利息部分為追加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第436 條之32、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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