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65號
- 上訴人
- 榮盈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定有明文。是為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能迅速終結,也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目的,明定不許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別無任何例外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 萬8586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提起本件上訴將利息起算日擴張自95年2 月17日起算,係屬就利息部分為追加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第436 條之32、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