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范明達
- 當事人丙○○、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峻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峻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111,687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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