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峻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智字第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111,687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