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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丁○○
  • 被告
    臺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仲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臺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M二五一三二二號「薄型連接器結構(一)」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觀諸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係以被告侵害其如主文所示之新型專利權而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然該專利權業經被告臺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專利權,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審查等情,有被告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5年7 月10日(95)智專一(二)15158 字第09541304890 號函影本可參。而上開舉發案是否成立,關涉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是本院認有於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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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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