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彬律師 被 告 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黃章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M251322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5年9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