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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彬律師
被告
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黃章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M251322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5年9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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