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嘉彬律師
- 被告
- 台灣康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黃章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M251322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新型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5年9 月7 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