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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9號

聲請人
鼎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應補正:㈠聲請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記事完整);㈡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債務額明細及其「證明」);㈢聲請人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清冊,並其證明。上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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