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灣 被 告 陳佩玲即瑞祥資源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764,120元,應繳裁判費238,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37,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並請說明原告是否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35號竊盜等案件被害人,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