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7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風神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風神科技有限公司、丙○○、甲○○、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風神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