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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1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178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風神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風神科技有限公司、丙○○、甲○○、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風神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民國95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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