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9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916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順大益機電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戊○○原名:劉芳
- 相對人
- 丁○○
- 人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7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