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