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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聲請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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