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林明洲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89號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列出相對人冠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以為本案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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