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3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801號
- 聲請人
-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霈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2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1,411,058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卓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