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5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575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博浩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0年3 月27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1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本票上未約定利率,聲請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