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607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4607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民 國)│ (新 台 幣) │(民 國)│ (民 國) │ │ │ ├─┼───────────┼─────────┼───────────┼───────────┼────────┼──┤ │00│94年12月9日 │3,80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7月1日 │TH三七二五六一│ │ │1 │ │ │ │ │七 │ │ ├─┼───────────┼─────────┼───────────┼───────────┼────────┼──┤ │00│94年12月9日 │3,80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7月1日 │TH三七二五六一│ │ │2 │ │ │ │ │八 │ │ ├─┼───────────┼─────────┼───────────┼───────────┼────────┼──┤ │00│94年12月9日 │1,900,0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7月1日 │TH三七二五六三│ │ │3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