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4608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14608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0│94年12月9日 │4,200,000元 │95年6月30日 │TH三七二五六二│ ││0│ │ │ │五 │ ││1│ │ │ │ │ │├─┼───────────┼─────────┼───────────┼────────┼──┤│0│94年12月9日 │4,600,000元 │95年6月30日 │TH三七二五六二│ ││0│ │ │ │六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