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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7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5721號

聲請人
仲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簡易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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