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2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27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全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1年3 月4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2年4 月1 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第三人丙○○為相對人全興泰科技股份有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本票發票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