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347號聲 請 人 桔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