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脇勝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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