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脇勝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