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6號聲 請 人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請求相對人及第三人蔡穗彥連帶賠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及同案被告蔡穗彥連帶負擔五分之一。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下同)30元購買匯票手續費,非屬訴訟費用,及郵資54元欠缺單據,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 │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14,106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340元 │ ├─────────┼─────────────────┤ │合 計 │ 14,446元 │ ├─────────┴─────────────────┤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 │ │14,446元×1/5=28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