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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永來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台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年柿律師
相對人
午○○

      寅○○

      未○○

      酉○○

      戌○○

      丙○○

      辛○○

      天○○

           樓

      己○○

      子○○

      戊○○

      D○○○

      亥○○

      癸○○

      A○○

      黃○○

      B○○

      宙○○

      申○○

      卯○○

      辰○○

           號

      巳○○

      丁○○

      甲○○○

      乙○○

      庚○○

      玄○○

      宇○○

      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各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大寫)參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午○○等29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為9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重上字第334 號駁回上訴,聲請人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5 號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再提起上訴,隨即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332號裁定上訴駁回而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共計1,016,943 元,依此計算相對人共29人應各負擔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
│台灣高等法院│452,232元         │由聲請人支出        │
│92年度重上字│                  │                    │
│第334 號裁判│                  │                    │
│費          │                  │                    │
├──────┼─────────┼──────────┤
│同上        │65,340元          │同上                │
├──────┼─────────┼──────────┤
│最高法院94年│468,648元         │同上                │
│度台上字第  │                  │                    │
│1465號裁判費│                  │                    │
├──────┼─────────┼──────────┤
│同上        │30,723元          │同上                │
├──────┼─────────┼──────────┤
│共        計│1,016,943元       │相對人29人各應負擔  │
│            │                  │35,06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