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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67 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故併予裁定相對人應加給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34,363                │                    │
├─────────────┼─────────────┼──────────┤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    10,245                │                    │
├─────────────┼─────────────┼──────────┤
│共                  計    │    44,6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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