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0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英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而此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故債權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即可依同法第106 條準用該條款之規定,裁定准許返還提存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木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曾提存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擔保金(本院89年度存字第1006號提存事件),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並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又已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89年度全木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89年度存字第1006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95年度全聲字第261 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 件為證,核屬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對無誤,並向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查明相對人有無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11月7 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50005325號函在卷可按,而相對人雖曾對聲請人提起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損害賠償事件,惟因其起訴不合程式,已於95年11月15日遭本院予以駁回,亦有本院95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