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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4943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43號假扣押卷宗及95年度執全字第291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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