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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林望民

  • 原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4943號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43號假扣押卷宗及95年度執全字第291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2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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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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