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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張震武

  • 當事人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達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號抗 告 人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信達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 月4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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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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