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信達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 月4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7 月4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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