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49號聲 請 人 建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巨龍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924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獲准,惟相對人對聲請人並無損害賠償債權,亦尚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為免假扣押查封物之啟封遙遙無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之事實,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248號保全程序卷宗查核屬實,惟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向本院具狀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而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388 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有相對人所陳報之起訴狀繕本、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乙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有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8 號卷宗外頁暨所附民事起訴狀影本各乙件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其本案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而繫屬於本院,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本案訴訟尚未繫屬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