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2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勝立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勝立國際有限公司有虛報價格、逃漏稅捐之事由,惟其法定代理人呂維平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為利執行程序之進行,爰依公司法第一O八條準用第二O八條之一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情。
二、按公司解散,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又進行清算程序,原有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經查:本件勝立國際有限公司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經濟部廢止,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勝立國際有限公司既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前揭規定即應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勝立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職權因此停止,由清算人行之,是聲請人以董事職權無人行使,聲請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