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加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耀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歷經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241 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121 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5 ,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㈠本院85年度重訴│①裁判費:118,953元 │其中,相對人繳納旅││ 字第241號 │②送達郵費:2,289元 │費800元,其餘則由 ││ │③旅費:1,600元 │聲請人繳納。 ││ │④鑑定費:250,000元 │ ││ │⑤合計:372,842元 │ │├────────┼────────────┼─────────┤│㈡台灣高等法院92│①裁判費:153,954元 │其中,聲請人繳納裁││ 年度重訴字第 │②送達郵費:68元 │判費73,836元,相對││ 121號 │③合計:154,022 元 │人繳納裁判費80,118│├────────┼────────────┼─────────┤│㈢最高法院94年度│①裁判費:72,632元 │係相對人繳納 ││ 台上字第637號 │ │ │├────────┴────────────┴─────────┤│結論: ││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210,746 元【(372,842 元+154,022 元││ )×2/5 =210,74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相對人已繳納之費用:81,258元【800元+80,118元+340元=80,458││ 元】 ││3.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9,488 元【210,746 ││ 元-81,258元=129,488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