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同玖模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丁○○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4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全字第854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485,000 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等文件,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全字第854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95年度存字第184 號提存書等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