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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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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1 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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