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新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1 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但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