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即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券二張、票號UC0000000 、UC0000000) 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全字第254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2,000,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聲請變換提存物後,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1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上開提存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擔保金,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