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20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203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於5,168,1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億公司)前以聲請人乙○○係聲請人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而於95 年2月10日駕駛聲請人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3U –1729 號自小貨車,在國道1 號高速公路北向101 公里800 公尺處,因爆胎失控肇事,行駛在後之相對人勤億公司受僱人馬進國所駕駛車牌號碼TV–941 號聯結車閃避不及,撞及聲請人乙○○所駕上開車輛上掉落之油桶等物品,致相對人勤億公司在車上之貨物全數脫落,損失約5,168,100 元等情為由,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2203號准為假扣押裁定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屬實。而相對人勤億公司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調解等情,亦經本院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附卷可稽,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勤億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相對人甲○○僅係相對人勤億公司之負責人,與相對人勤億公司為不同之人格,其復非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03號假扣押事件之當事人,自無何對聲請人之本案是否尚未繫屬之問題,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甲○○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部分,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