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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人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且經審查該卷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         註│
├───────────┼──────────┼───────────┤
│裁判費                │18,523              │由聲請人繳納。        │
├───────────┼──────────┼───────────┤
│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費  │200                 │由聲請人繳納。        │
├───────────┼──────────┼───────────┤
│戶籍謄本費            │40                  │由聲請人繳納。        │
├───────────┼──────────┼───────────┤
│共                  計│18,763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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