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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賴惠慈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75號聲 請 人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叁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屬實,且經審查該卷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惠慈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         註│ ├───────────┼──────────┼───────────┤ │裁判費 │18,523 │由聲請人繳納。 │ ├───────────┼──────────┼───────────┤ │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費 │200 │由聲請人繳納。 │ ├───────────┼──────────┼───────────┤ │戶籍謄本費 │40 │由聲請人繳納。 │ ├───────────┼──────────┼───────────┤ │共 計│18,763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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