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雅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庚○○
丑○○
己○○
子○○
癸○○
甲○○
丙○○
戊○○
丁○○
乙○○
寅○○
壬○○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38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