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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雅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庚○○

      丑○○

      己○○

      子○○

      癸○○

      甲○○

      丙○○

      戊○○

      丁○○

      乙○○

      寅○○

      壬○○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38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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