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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雅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相對人
地○○

      丑○○

      未○○

      午○○

      子○○

      玄○○

      乙○○

      丙○○

      丁○○

      天○○

      己○○

      壬○○

      庚○○

      D○○

      B○○

      亥○○

      辛○○

      E○○

      戌○○

      宇○○

      巳○○

      卯○○

      C○○

      黃○○

      宙○○

      甲○○

      寅○○

      戊○○

      A○○

      酉○○

      辰○○

      癸○○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51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自無須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1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79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739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就其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分案為95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案卷宗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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