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雅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申○○
- 相對人
- 地○○
丑○○
未○○
午○○
子○○
玄○○
乙○○
丙○○
丁○○
天○○
己○○
壬○○
庚○○
D○○
B○○
亥○○
辛○○
E○○
戌○○
宇○○
巳○○
卯○○
C○○
黃○○
宙○○
甲○○
寅○○
戊○○
A○○
酉○○
辰○○
癸○○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51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自無須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1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79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739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就其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分案為95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案卷宗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