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請人
川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新臺幣貳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第104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亦即債權人若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復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不妨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准許債權人領回其因聲請假扣押而提供之擔保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5838號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4年度存字第103 號提存擔保金新臺幣2 萬元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之鈞院94年度執全字第89 號執行程序業已經聲請人撤回而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鈞院以94年度全聲字第348 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是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復於此執行程序終結後,聲請鈞院以95年度桃聲字第4 號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20日內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上開通知經鈞院依法為公示送達後,於所定期間屆滿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838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103 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94度全聲字第348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度桃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報紙1 紙(均為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其前遵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上開提存物,嗣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確於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桃聲字第4 號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20日內行使權利,此通知經本院依法准為公示送達,而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4 月1 日將之登載報紙後,已於95年4 月21日起生送達於相對人之效力,亦經本院調閱本院上開卷宗核對明確,足堪認定。末查,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並未行使權利之事實,則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