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 聲請人
- 久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亙彥 律師
- 相對人
-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計算書: 95年度聲字第818號│├──────────┬───────┬────────┤│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9,580 元 │ │├──────────┼───────┼────────┤│合 計│ 9,580元 │ 由聲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