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己○○○ 乙○○ 丙○○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鈞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由,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575號裁定准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107,326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08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1990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執扣在案,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查,相對人就前開保全之請求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