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5號
- 聲請人
- 名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永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865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加工工資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等語,惟相對人就其承攬報酬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以95年度訴字第811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繫屬中,則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即有未符,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