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5號聲 請 人 名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永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865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加工工資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等語,惟相對人就其承攬報酬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以95年度訴字第811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繫屬中,則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即有未符,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