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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請人
名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永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865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加工工資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等語,惟相對人就其承攬報酬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以95年度訴字第811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訴訟繫屬中,則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即有未符,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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